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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社保卡病人须知

   
 

 

    一、如果您参加了本市社会医疗保险,持有下述两种社保卡之一者,因病在我市定点医院住院时,请出示社保卡与身份证办理入院登记,出院时凭卡在医院结账才能直接报销医疗费用,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。持社保IC卡者,在门诊结帐时必须出示、使用IC卡。

    二、如您因为紧急入院,未及时带有社保卡,请向医院入院登记处申明,或向市社保基金局医保科报告,以方便基金局与医院协调您能暂时按医保入院处理,但必须于入院后三天内持社保卡补办登记手续。

    三、若入院时参加了医疗保险,因故未领有社保卡者,请事先向医院入院登记处和社保基金局医保科申明,由市基金局负责查明原因,并及时制卡,以保证出院时能使用社保卡结算住院费用。

    四、如不出示不使用社保卡登记入院、结算住院费用,而按自费病人结帐出院者,其费用不按医保待遇报销。另外医保参保者转市外就医应办理审批手续;临时外出就医限于急、危病症。
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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